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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中市(区)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|
作者:中心医院 来源:采集 点击数:226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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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中市(区)医保病人住院须知
一、参保职工住院应凭入院通知书、单位介绍信、《医疗保险证》到市(区)社保中心医保科审批,再到医院医保科登记,并到出入院科交IC卡;住院期间,不能用 IC 卡到门诊和药店购药,以免影响出院结算。 二、参保职工患危、急、重病住院,应在三天内补办住院审批等相关手续。超过三天未审批登记并交IC卡者,一律自费住院。 三、住院时间满三个月的必须结算一次。如需继续住院,应到市(区)社保中心医保科重新办理住院审批手续。 四、从 2004 年起参保职工因外伤住院,一律现金支付。符合规定的出院后到市(区)社保中心医保科按政策报销。 五、参保职工住院需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特殊医用材料,应优先考虑国产。使用材料或特殊检查治疗单项价格在 1000 元以上的必须填写审批表。凡个人要求使用合资或进口材料的,超出国产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 六、医生应该按照社保局审批的主要疾病(第一诊断)兼顾并发症处方用药的原则治疗、用药。患者不能要求医生为其开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药物及检查单。 参保患者病愈出院时不予带药,慢性病好转出院需带药者不超过 2 个品种 10 日量。 七、参保职工使用“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”和“紧急抢救药品”及输血费,凡符合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及汉市劳社发〔2005〕162号文件要求的,必须经审批才能报销,否则该项费用一律自费。 参保患者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为: 45岁以下,起付金940元,自付比例12%。 46岁以上,起付金850元,自付比例11%。 汉中市中心医院 2006.1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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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 入:杜坤 发布时间:2006-7-25 17:58:3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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